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如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7、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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