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通行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可在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处办理。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口的户口注销证明,可由死者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死者在医院死亡的可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存单、银行存款凭证、股票等。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证明(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子女范围按背面表格的要求填写),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有完整人事档案的可由单位出具,无完整人事档案或无工作单位的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基层人民政府出具。(可参考背面格式)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可提交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六、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七、申请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八、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已经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第四条要求出具证明。
九、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电话:38100688
注:当事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全部真实,如有不实,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安顺市求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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