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流程 | |||
阶段 | 内容 | 法律规定 | |
申请 |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60日/1年/5年/20年);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 |
受理 |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31条 | |
2.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 |||
审理 | 普通程序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复议法》第48条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 《行政复议法》第49条 | ||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5日前通知) | 《行政复议法》第50条、51条 | ||
简易程序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行政复议法》第53条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复议法》第54条 | ||
决定 | 作出决定的时间 | 普通程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行政复议法》第62条 |
简易程序:受理之日30起日。 | |||
决定的类型 | 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可责令重作)、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 《行政复议法》第63-68条 | |
送达 |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 《行政复议法》第75条 |
上一篇: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下一篇:行政复议需提交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