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司法局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对《贵州省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1-14 16:04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拟对守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风险机制健全的企业试行“白名单”管理,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高、随意性检查、多头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吸收借鉴部分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贵州省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贵州省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白名单管理和企业的有关定义,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章白名单认定及管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白名单企业的认定条件,明确了白名单实行县级一张清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规定了确定原则和程序,以及白名单的动态管理要求。第三章白名单的运用(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对白名单企业现场行政检查推行分类检查,同时明确了省及市(州)行政执法单位如何适用白名单及白名单的应用范围。第四章优化检查机制(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开展入企现场检查能够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并对优化检查机制提出具体要求。第五章加强检查监督(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应进行监督,明确了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规定的处理以及白名单制度的总结推广等要求。第六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为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对于白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虽然实行“无事不扰”、精准执法,但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检查事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入企现场检查,并坚决依法检查到位。

(二)白名单不作为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优推荐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参考或依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