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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市统筹加强县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其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的规定,2019年机构改革以后,市司法局依法承担原法制办作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履行对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机构改革以后,由分管领导带队,多次到各县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调研,包括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重新组建的司法局承担了原法制办的所有工作职责,但由于政府法制办使用的是党政群行政编制,司法局使用的是政法专项编制,原政府法制办的编制无法划转到司法局,导致大部分县区未实质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无专门的执法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还兼负责其他工作,不能保障日常执法监督法治的开展,由1名执法监督人员带领1名检查员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数不够等不合法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我市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是向市编制委员会请求增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编制,特别是县区,至少要保证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抽调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法规工作。市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贵州省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口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市、县暂不能制定涉及机构编制核定标准等政策措施,制定了也不能作为机构编制的依据。县区执法监督力量的机构编制配备事宜,应由县委编制委员会结合机构编制实际,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规定及程序办理。二是向省司法厅报告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请求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但也未收到具体的、明确的回复。
下一步工作中,市司法局将会继续努力,一是协调请求增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督促县(区)政府对违法行政行为及时纠正,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采取案件评查、个案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二是加强培训,增强执法监督人员素质,提高基层执法监督人员业务水平。三是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及推动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2021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严欢;联系电话:3322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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