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小伍联系徐二与黄四维修挖机,双方沟通后确定维修价格。6月10日,徐二、黄四一同到场开展维修工作。因徐二、黄四等人不会驾驶挖机,黄四遂联系朋友老刘到场帮忙。在老刘帮忙配合锤挖机履带的销子时,徐二被飞出的铁屑划伤手臂,随后前往仁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黄四支付了徐二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徐二康复后,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事宜与黄四、老刘协商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老刘为无偿帮工,黄四与徐二作为被帮工人应共同对徐二此次受伤承担责任,现黄四与徐二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此处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法院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老刘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老刘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由黄四向徐二支付各项赔偿共计一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黄四积极履行了案款,徐二亦主动申请解除了对二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实现定分止争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当意外发生时,清晰的法律规则是解决纠纷、定分止争的基石,法律鼓励社会互助友爱的善良风俗,绝不会让好人“流血又流泪”,但是好心也不能完全免除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从事任何活动时,都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此案的判决,更清晰地界定在互助行为中,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的善意才能传递得更加安心、长久,从而让互助行为在法治框架内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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