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5月1日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③.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满足三要件的情况下,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就是非法集资人。

而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称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在现实中,下列行为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具体由监管部门根据“三要件”进行认定。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上述业务属于金融范畴,而金融属于特许行业,可不是想干就能干的,需持牌经营。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此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行为也会涉嫌非法集资。

必须要清退!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资金清退责任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资金清退来源包括非法集资余额、收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提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时候,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所以我们应该时刻擦亮眼睛,不要被蒙蔽。


除了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责任主体分别设置了处罚措施。

其中,根据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原则,对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加大了处罚力度。

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有关部门还将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要特别说明的是, 资金清退要优先于罚款义务。也就是说,资金先用于清退,再进行罚款。


《条例》是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相关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比如非法集资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

漫画转载自:武汉处非 公众号
----------------------------------
安顺市处非办、市金融办提醒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组织和协助非法集资,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发现非法集资,可以通过“12345”热线举报(举报有奖,为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