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其他省在安单位、群众团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安顺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安顺市人民政府 |
2 |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
3 |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安顺市教育局 |
5 |
安顺市科学技术局 |
6 |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能源局) |
7 |
安顺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8 |
安顺市公安局 |
9 |
安顺市民政局 |
10 |
安顺市司法局 |
11 |
安顺市财政局(安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12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安顺市自然资源局 |
14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15 |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安顺市交通运输局 |
17 |
安顺市水务局 |
18 |
安顺市农业农村局(安顺市乡村振兴局) |
19 |
安顺市商务局 |
20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安顺市文物局) |
21 |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22 |
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安顺市应急管理局 |
24 |
安顺市审计局 |
25 |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顺市知识产权局) |
26 |
安顺市统计局 |
27 |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
28 |
安顺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安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29 |
安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30 |
安顺市生态移民局 |
31 |
安顺市林业局 |
32 |
安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33 |
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34 |
安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35 |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36 |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37 |
安顺市投资促进局 |
38 |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9 |
安顺市国家安全局 |
40 |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 |
41 |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 |
42 |
安顺市无线电管理局 |
43 |
安顺市气象局 |
44 |
国家统计局安顺调查队 |
45 |
安顺市供电局 |
46 |
安顺市水文水资源局 |
47 |
安顺市邮政管理局 |
48 |
安顺市档案局 |
49 |
安顺市新闻出版局 |
50 |
安顺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51 |
安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52 |
安顺市国家保密局 |
53 |
安顺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
54 |
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安顺市消防救援局) |